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技术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受益于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金融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样受益于技术进步,技术变革正在通过降低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范围、扩大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加速金融部门的发展。
从金融参与者的角度看,传统金融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融合发展大概经历了以下历程:一是金融业对传统信息技术的使用,传统金融的业务模式没有发生改变,科技公司只是技术提供商,没有参与提供金融服务;二是科技公司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参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结构;三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始进行变革,进行自主创新或者与技术先进的科技企业进行合作。
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交叉发展的这一阶段中,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数字金融成为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新趋势。
数字金融发展概念界定,在金融与科学技术融合的发展历程中,电子金融、网络银行、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等概念交叉出现,各自代表了某一项或几项科学技术对金融发展的影响。
在21世纪初,欧美国家用“电子金融”来描述传统金融行业对信息和通用技术的使用,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供金融服务。广义的电子金融,可能包含所有的电子通信和信息处理技术,狭义的电子金融只研究互联网技术。
同一时期,在国内出现了“网络金融”的概念,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涵盖交易活动、交易机构、交易市场以及相关金融监管等,与电子金融概念类似。网络金融的特点在于其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并通过电子网络进行传输和交易,主要区别于以实体网点等物理状态存在的传统金融活动。
“金融科技”这个词来源于“金融”和“技术”两个词,最早出现在1972年的一篇学术文章中,根据颠覆性创新理论,在金融科技中产生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可持续金融科技,是指成熟的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渐进式技术创新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一种是颠覆性金融科技,是指科技公司和初创企业通过提供新产品和服务来挑战成熟的提供商。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电商基于互联网开展商品交易所延伸出来的相关金融活动。在学术研究中,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谢平和邹传伟,并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该术语的激烈讨论。国内经济金融学界和业界的不同学者和专家对这一新兴事物的概念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认识,矛盾焦点主要在于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是否纳入互联网金融范围内。
较多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新概念,主要是指新兴互联网公司凭借其自身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创新等优势开展的金融活动,而传统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的应用和创新只能看作是金融互联网。基于多方考虑,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数字金融”涵盖各类金融产品的数字化,整体描述了金融行业的数字化,一般包括数字技术、数字系统、数字金融产品及更多传统金融产品的数字形态。数字金融包括所有金融的产品、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使个人和公司能够在线支付、储蓄和获得信贷,而不需要访问银行分支机构,直接与金融服务提供商打交道。数字金融的说法更具包容性,其核心在于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数字技术提供金融服务。
Gomber等从金融业务、数字技术和金融服务提供机构三个维度构建了数字金融立方体,数字金融立方体可以涵盖整个数字金融领域。数字金融的三个维度:
一是数字金融的提供者,包括传统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成熟科技公司以及初创企业;二是相关的数字技术,主要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热点ICT技术;三是数字金融业务,主要包括数字融资、数字投资、数字货币、数字支付、数字保险以及数字金融咨询等。该概念有高度的通用性和灵活性,一旦创新产生新的业务功能或者技术,维度就可以通过新元素进行扩展。
综上所述,每种金融与科技衍生概念的产生都不是相互割裂的,比如较早的文献,电子金融仅仅是指金融行业对信息和通讯技术的使用,后来也包含非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比如eBay、Amazon等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在现阶段,数字金融的概念更具广泛性和包容性,既覆盖了金融、技术及其提供者,同时能够更好兼容数字技术在金融行业的趋势。因此,对数字金融相关文献的综述,实际也涵盖了对电子金融、网络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研究成果的整理。
国外数字金融发展现状,1967年,计算机和自动取款机的问世开启了金融行业数字化的新时代。在支付领域,英国、美国相继建立了电子自动结算系统。1918年建立的Fedwire在70年代也变成了电子系统而不是电报系统,1973年世界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成立也反映了跨境互连支付系统的必要性。
在证券领域,1973年美国建立纳斯达克,标志着证券电子化交易的开始。在消费领域,网上银行于1980年首次出现在美国,尽管在1983年被放弃。在此期间,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逐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并成为数字金融的核心领域。
到20世纪80年代末,建立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参与者和世界各地客户之间的电子交易基础上,金融服务数字化程度已经很高,其中金融机构对互联网的使用是数字金融发展的一个关键点。2001年美国8家银行拥有至少100万在线客户,2005年英国出现了第一批没有线下网点的银行,到21世纪初,银行内部流程以及与零售客户日益增多的互动都己实现数字化。
此外,监管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使用信息技术,尤其是在证券交易上,虽然监管机构对技术的变革反应迟缓,但这种滞后是意料之中的,而且往往受到欢迎。因为它符合有效的市场监管,先发制人的监管不仅会增加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往往会严重扼杀创新,而且好处也有限。该时期监管的观点是,虽然电子银行只是传统的实体银行模式的数字版本,但它确实创造了新的风险。
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增加存款的波动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虚拟银行挤兑”;贷款发放决策可能被自动化系统取代,由信贷员个人认识而产生的约束将不复存在等。好处是,更好地数据分析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借款者的真实信用风险,并使人们能够提供更符合消费者风险状况的产品。但是这些比较的前提是这些金融创新是持有牌照的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
数字金融发展的另一个关键是,金融服务的提供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金融机构,虽然很难确定这一转变是如何以及从哪里开始的,但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是一个转折点,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即使银行没有完全失去人们的信任,但是也已经太打折扣。
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人对金融科技公司的信任程度不仅在上升,而且实际上超过了对银行的信任。调查显示,73%的受访者表示,比起传统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由谷歌或苹果提供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更感兴趣。
当然,苹果和谷歌都是规模庞大、信誉良好的公司。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和年轻的初创企业正在处理客户的资金和财务数据。同时,随着金融危机演变为经济危机,许多金融专业人士要么丢掉了工作,要么被降薪,同时新一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应届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市场,这些人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科技公司。
金融危机后政府对传统金融机构加强了监管,传统金融机构忙于应对不断增加。调查数据加的合规要求和消费者保护要求以及银行自身结构问题,这些改革措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刺激了新技术参与者的崛起,限制了银行的竞争能力和创新力。政府严格的监管增强了市场稳定性和处理风险的能力,同时也限制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来源,他们不得不转向P2P借贷平台或其他创业公司,以满足其对信贷的需求。
此外,美国2012年《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颁布,完美解决了失业和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的问题,为创业公司(包括金融科技初创公司)提供了资金来源。综上,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受到金融、政治、监管以及就业等各方面的影响,美国的数字金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数字金融发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数字金融的发展主要还是集中在第三方支付等方面。美国早在1998年,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一批第三方线上支付公司开始出现,此后Square、Stripe、GoogleWallet以及ApplePay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子钱包相继出现,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但并未演变为支付的主要趋势,其原因主要是:
一方面美国完善的信用卡体系,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信用卡初始分期支付零利息的政策和信用卡积分返现等奖励对消费者有很大的吸引力,而移动支付,如果卡里没钱就无法消费;另一方面高昂的推广成本成为移动支付APP普及的最大障碍,消费者已基本适应传统支付方式,缺少必要的动力去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消费品零售商自然也不会耗费更高的经营成本来升级消费支付设备以适应第三方支付的接入。
因此,移动支付在美国的发展并不顺利。对类似美国情况的西方发达国家也同样,由于信用卡非常普及,特别是近年来英国ContactLessPayment(闪付)的普及,支付方式已经变得非常便捷,移动支付发展缓慢,但是非现金支付发展并不缓慢。
在发展初期,金融科技公司采取了比较激进的做法,想要取代传统的金融机构,颠覆已有的金融体系,但是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始与银行合作,合作对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从传统金融机构丰富的运营经验和基础服务中获益,这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传统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基础的金融工具,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将这些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整合,并深耕于专业的细分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从金融科技公司受益,银行业的格局已经发生变化,金融业要适应以客户和技术为驱动的发展趋势,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互动方式和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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